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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计程序

一、确定审计工作具体任务

每年的具体审计工作任务是根据审计署的计划安排,结合湖南省实际,按照“全面审计,突出重点”的审计工作方针,制定我省审计工作计划方案,报省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全省每年计划审计单位(项目)约3000个。此外,全省审计机关要根据组织人事部门的安排,组织实施领导干部任期经济责任审计;负责当地党委、政府交办的审计工作和根据人民群众来信来访安排的项目审计以及上级审计机关授权的项目审计。

二、组织实施审计

根据审计项目计划,由各业务处具体组织实施,对每个审计项目安排由三人以上组成的审计组实施审计。审计之前,审计厅发出审计通知书。审计小组成员通过调查取证、搜集,取得能够证明审计事项的原始资料、有关文件和实物,对审计中发现的问题,编制审计工作底稿;对审计查出的问题,进行归类汇总。审计组向审计厅写出审计报告,并征求被审计单位意见。被审计单位应当自接到审计报告之日起十日内,将其书面意见送交审计组或审计厅机关。然后由审计厅审定审计报告,对审计事项作出评价,出具审计意见书。需要依法给予处理

处罚的,应当在收到审计报告三十日内在法定职权范围内作出审计决定。审计决定自送达之日起生效。

三、落实审计意见和审计决定

对审计机关提出的审计意见,被审计单位应当积极采纳,予以纠正;对审计决定应坚决落实,不落实审计决定的,审计机关可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对审计工作中发现的带有普遍性、倾向性问题,审计机关可向本级人民政府汇报,提出建议,由政府采取相关措施予以制止和纠正,达到维护国家财政经济秩序,促进廉政建设,保障国民经济健康发展的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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